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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珠江口中华白海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联合中山大学等多家单位成立了中华白海豚救助站,至今已处理30多起鲸豚类搁浅事件。每一次救助,都不是简单“把它推回海里”,而是要综合判断海况、体况以及是否具备放归条件。对于搁浅死亡的个体,我们尽可能完整地采集样品并进行分析。这些样品不是冰冷的标本,而是一份份来自海洋生命的“病历”,帮助我们理解它们为何受伤、为何死亡,也帮助我们为未来保护寻找答案。
每年冬季,斑海豹都会造访渤海湾,在此繁衍生息。在漫漫洄游路线上,长岛是斑海豹最为稳定且适于人类近距离观测的栖息地之一,这里的礁石为它们提供了理想的休憩平台。记得初次抵岛那天乐博国际app,下午刚安顿好,我们就直奔九丈崖放飞无人机。果然,海豹礁上,21头斑海豹紧紧挤作一团。但要真正摸清种群数量,个体识别是绕不开的前提。
此时,人脸识别技术给了我们新的灵感。我们重点拍摄海豹脸部及其周边,逐一比对那些斑点。果然,每头斑海豹都拥有独一无二的斑点图案,尤其是在面部和前肢,个体间差异非常显著。没有任何两头海豹的斑点完全一致,这些斑点宛如人类的指纹或二维码,具有唯一性;而同一头海豹的斑点几乎终生不变,具有相对稳定性。当然,身体上独特的疤痕与体色,仍是我们首选的身份标识。就这样,个体识别的难题迎刃而解。
中华凤头燕鸥,被称作“神话之鸟”。它一度被认为已经灭绝,直到2000年6月在福建马祖列岛才被重新发现。2003年起,浙江自然博物院陈水华博士带领团队,在浙江数千个海岛间苦苦搜寻,终于在2004年于象山韭山列岛找到了它的踪迹。2010年,该物种全球观测记录到的种群数量不足50只,被列为极危物种;2021年升级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多年的研究成果也揭示了一个残酷的现实:中华凤头燕鸥的野外生存,承受着自然与人为的双重挤压。它们与大凤头燕鸥在无人海岛混群繁殖,本就如履薄冰。岛上的鼠蛇伺机而动,干扰产卵与集群;游隼的捕食和惊扰容易造成鸟卵滚落乐博国际app,大幅降低繁殖成功率,甚至迫使整个繁殖群弃岛而去。与此同时,登礁采贝、渔业作业、海钓休闲等行为同样构成威胁。而人为偷捡鸟蛋,更是灭顶之灾。鸟蛋被盗后,即便中华凤头燕鸥会再次产卵,但延后的繁殖期将遭遇台风高发季,繁殖极易失败,种群繁衍难以为继。
我第一次走进红树林,是在厦门的泥滩上。那时,我刚进入厦门大学攻读研究生学位,还没确定毕业论文题目。有一天,我跟着两位老师开展野外调查,潮水刚退去,泥滩上布满了小螃蟹。我弯腰在挖螃蟹洞,一位老师笑着说:“你抓螃蟹这么快,不如来研究红树林底栖动物吧。”一句玩笑话,却成了我人生的重要转折。从那时起,我开始踏入红树林的世界,生活也被潮间带的绿色深深牵动。
2010年,我加入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开始参与国家层面的红树林保护与修复的支撑工作。我参与了《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的2013年补充版:湿地》的编制,逐渐理解了红树林、海草床和盐沼在固碳与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独特价值。尤其是“十三五”以来,国家对红树林生态修复的投入不断加大,蓝碳战略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作为科研人员,我们肩上的责任更重了,使命也更清晰——为国家红树林生态保护修复和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坚实的科技支撑。
这些年,我们团队牵头或参与编制了多部涉及红树林的国家规划,为红树林保护修复顶层设计提供技术支撑;还牵头编制红树林生态修复,生态修复监测评估,植被恢复等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文件,让修复项目有章可循。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积极探索红树林碳汇价值实现,牵头完成了我国首个蓝碳交易项目——“湛江红树林造林项目”,牵头编制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红树林营造(CCER-14-002-V01)》并实现了首个红树林项目成功登记,助力海洋碳汇纳入国家碳交易体系。
蓝碳交易的路并不平坦。2019年,我们联合湛江红树林国家级保护区及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推进项目时,大家对海洋碳汇核算几乎一无所知。国际虽有先例,但国内缺少可参考经验,我们多次卡在关键环节,几度想放弃。2021年,“湛江红树林造林项目”终于成功注册并完成首笔交易,成为我国首个蓝碳碳汇项目。那一刻,所有的汗水与坚持都化作欣慰与骄傲。
20余年来,我与红树林一路同行——从科研探索到生态修复,从泥滩上的风吹日晒到实验室里的反复求证,从红树林生态的科学探索到蓝碳交易项目的落地实践,每一步都书写着我与红树林的约定。这一路,下泥滩、挨蚊虫咬、烈日暴晒、出差加班都是常态。但我们知道,红树林生态保护修复需要我们迎难而上。保护与科研的路上,只要一步一个脚印,这片潮间带的绿色会越来越宽广。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北京平谷法院近期审结一起工伤赔偿纠纷案。王某工作中摔伤,与公司签订协议获赔4万元并承诺“不再要求补偿”。后其被认定为工伤九级,法院审理认为协议签订时王某对伤情及赔偿标准缺乏认知,4万元赔偿显失公平,故判决撤销协议,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赔偿至36万余元。 王某在某公司工作时摔伤,双方就此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约定某公司给予王某一次性经济赔偿四万元后,不再对王某的任何要求给予补偿。协议签订后,某公司支付王某四万元。 后王某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王某遂起诉某公司,要求撤销《一次性赔偿协议书》,某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某公司的协议签订于工伤认定与伤残鉴定前,王某对伤情、伤残等级及法定赔偿标准缺乏认知,双方约定赔偿金额过低,显失公平。故法院判决撤销案涉协议,某公司按法定标准支付王某各项费用共计36万余元,已付款项从中予以抵扣。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乐博国际app,《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伤私了协议并非一概无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情形,赔偿金额接近法定标准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该依约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应予支持。故,如果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急需医疗费、不懂法律规定等情况逼迫劳动者签约,或者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导致显失公平的,劳动者可以请求撤销该协议。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应依法参保、依规赔偿,以合法方式化解纠纷。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和解,应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合理确定赔偿金额,保障劳动者的利益,避免后续出现纠纷。签订协议后,若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的,劳动者有权反悔并主张法定待遇。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浙江省住建厅表示,该建议充分体现了对企业经营困难的深切关注和务实思考。但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该建议的落地仍面临一定的制度性约束。主要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乐博国际app,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强制性义务,劳资双方不得以协商约定、书面声明等形式自行放弃或免除,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依法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不得通过与职工协商的方式免除缴存义务。这一裁判要旨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制度刚性的坚定维护,也明确了“自愿放弃缴存”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答复还称,虽然委员的这一建议暂时无法直接采纳,但委员的提案中所反映的企业诉求和存在的问题,为我们改进工作提供了宝贵启示。如何在坚持制度刚性的前提下,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与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始终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下一步,省厅根据委员的建议,探索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不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效。同时,强化政策宣传与解读,增进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要求的理解乐博国际app,共同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浙江省住建厅表示,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在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支付房租等情形下,可提取账户余额。由此可见,这一制度是政府为解决职工家庭住房问题提供的政策性渠道,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和保障性。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规定,企业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浙江省住建厅解析道,这条规定是为企业经营困难而设立的救济措施,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责任。在企业特定困难时期,通过法定程序对缴存行为进行相应调整,其最终目的仍是促进职工权益保障与企业健康发展的和谐统一,保障制度的长期稳定运行。